2019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公布了将于2020年5月1日生效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9号),称为“新证据规则”。
“书证提出命令”制度源于大陆法系,学理上多称作“文书提出命令”。该制度指法院依据负举证责任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向持有文书的对方当事人或诉讼第三人发出提出文书的命令。该制度包括以下三方面:第一,仅适用于“书证”证据。第二,书证提出命令是向持有该书证的对方当事人或诉讼第三人作出。第三,由负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申请,而非法院主动发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二条
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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