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国文 医疗律师 主任律师
医疗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称:一、被告温州XX医院在患者入院后发生血色素、血小板下降未引起高度注意,未及时邀请血液科会诊明确病因,未考虑到药物不良反应,未及时停用“安宝”等药物,与患者术后血小板进一步下降及引起的相应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患者术后出现血压急剧升高,且出现头痛、精神疲软等症状时,医方对此未引起高度注意,未及时完善辅助检查明确颅内病变情况,在一定程度上使其丧失了早期诊断,早期治疗的时机,与其颅内出血及引起的相应损害后果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另根据该患者的临床症状及疾病发生的发展过程,医方考虑血栓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是可以的,但因缺少相关实验定检查结果,诊断血栓性血小板减少症依据不足;故被告温州XX医院对原告的诊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其过错与患者XXX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同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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