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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中常见医用防护用品使用范围指引(试行)的通知

作者:长济律师事务所 日期:2020-03-19 人气:7654

http://www.nhc.gov.cn/yzygj/s7659/202001/e71c5de925a64eafbe1ce790debab5c6.shtml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中常见医用防护用品使用范围指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0-01-27                           来源:             医政医管局

国卫办医函〔2020〕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为指导合理使用医用防护用品,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中的个人防护工作,我委组织专家制定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中常见医用防护用品使用范围指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参考使用。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20年1月26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中
常见医用防护用品使用范围指引(试行)

  一、外科口罩:预检分诊、发热门诊及全院诊疗区域应当使用,需正确佩戴。污染或潮湿时随时更换。
  二、医用防护口罩:原则上在发热门诊、隔离留观病区(房)、隔离病区(房)和隔离重症监护病区(房)等区域,以及进行采集呼吸道标本、气管插管、气管切开、无创通气、吸痰等可能产生气溶胶的操作时使用。一般4小时更换,污染或潮湿时随时更换。其他区域和在其他区域的诊疗操作,原则上不使用。
  三、乳胶检查手套:在预检分诊、发热门诊、隔离留观病区(房)、隔离病区(房)和隔离重症监护病区(房)等区域使用,但需正确穿戴和脱摘,注意及时更换手套。禁止戴手套离开诊疗区域。戴手套不能取代手卫生。
  四、速干手消毒剂:医务人员诊疗操作过程中,手部未见明显污染物时使用,全院均应当使用。预检分诊、发热门诊、隔离留观病区(房)、隔离病区(房)和隔离重症监护病区(房)必须配备使用。
  五、护目镜:在隔离留观病区(房)、隔离病区(房)和隔离重症监护病区(房)等区域,以及采集呼吸道标本、气管插管、气管切开、无创通气、吸痰等可能出现血液、体液和分泌物等喷溅操作时使用。禁止戴着护目镜离开上述区域。如护目镜为可重复使用的,应当消毒后再复用。其他区域和在其他区域的诊疗操作原则上不使用护目镜。
  六、防护面罩/防护面屏:诊疗操作中可能发生血液、体液和分泌物等喷溅时使用。如为可重复使用的,使用后应当消毒方可再用;如为一次性使用的,不得重复使用。护目镜和防护面罩/防护面屏不需要同时使用。禁止戴着防护面罩/防护面屏离开诊疗区域。
  七、隔离衣:预检分诊、发热门诊使用普通隔离衣,隔离留观病区(房)、隔离病区(房)和隔离重症监护病区(房)使用防渗一次性隔离衣,其他科室或区域根据是否接触患者使用。一次性隔离衣不得重复使用。如使用可复用的隔离衣,使用后按规定消毒后方可再用。禁止穿着隔离衣离开上述区域。
  八、防护服:隔离留观病区(房)、隔离病区(房)和隔离重症监护病区(房)使用。防护服不得重复使用。禁止戴着医用防护口罩和穿着防护服离开上述区域。其他区域和在其他区域的诊疗操作原则上不使用防护服。
  其他人员如物业保洁人员、保安人员等需进入相关区域时,按相关区域防护要求使用防护用品,并正确穿戴和脱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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