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30号凌晨,患者XXX睡眠中感到左侧胸部疼痛(间隔疼痛每次疼痛约1-2分钟),伴有胸闷憋气。XXX本人自驾车爱人(即本案原告一YYY)陪同,约4:05到达离家较近的北京市HHHH医院(即被告一)急诊科就医,从入院门口到急诊科途中经医院3次体温测试,XXX体温均为正常。
4:20左右,XXX心脏疼痛加重跪倒在急诊室,并加重呼吸困难,憋喘,紫绀现象。急诊医生立即做血压检查、心电图检查+心肌酶等相关检查。
因血压检查、心电图是在急诊科内做完,当时可以看到,抽血化验等其他几项需到检验科去做。
医生表示疫情期间需要手机扫描二维码识别是否有离京记录,因XXX手机扫码显示黄牌,急诊医生告知必须做完核酸检测后视情况再给予继续检查和治疗,无视患者的紧急病情。
此时患者胸部间断疼痛,时间紧急。无奈之下,患者XXX与妻子即本案原告一YYY一同开车紧急赶往被告二涿州HH医院(河北境内),后YYY开车。距到达医院前约30分钟途中XXX疼痛继续加剧,妻子持续呼唤XXX没有回应。
5:50分左右患者被送到涿州HH医院急诊。涿州HH医院医生对患方下了病危通知,给予心电监护、气管插管、呼吸机辅助呼吸、心肺复苏,并对患者注射了多种药物。
涿州HH医院9点宣布患者XXX临床死亡,其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记载死亡原因:猝死。
原告认为,患者XXX还不满32岁。被告一北京市HHHH医院违反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2020】35号通知的规定,违反《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科学防治精准施策分区分级要求做好疫情期间医疗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对急重症患者XXX,“缺乏医疗服务保障”,没有“确保急诊急救全天候开放”,违反“医疗机构不得以疫情防控为由,影响提供日常医疗服务”的要求,拒绝紧急救治,致使XXX在突发急症并赶到被告一急诊室的情况下,求医无门。
万般无奈,患者及家属不得不舍近求远,再去河北省的涿州HH医院求医,耽误了救治时机。
被告二涿州HH医院病历记录不规范,缺乏死亡记录,没有正确履行对患方的告知义务,所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记载不符合有关规定。
综上,原告认为,二被告医院存在医疗过错,这些过错导致患者XXX死亡,被告过错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完全的因果关系,二被告对患者的死亡的损害后果应连带承担完全赔偿责任。
原告与被告医院沟通,被告医院拒绝。万般无奈,诉至贵院,恳求判如所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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