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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过年了,这个判决可以告慰患者了

作者:长济律师事务所 日期:2020-01-09 人气:1819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在我国医疗领域,有着崇高的社会地位。

患者QZP女士,慕名就医,却再也没有走出这家医院。对于死亡原因,家属不认可该医院的说法,遂请求进行尸体解剖,以确定死亡原因。经双方同意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北京市尸检中心、北京大学病理系于2017年10月25日作出“尸检号:A6716”的《尸体解剖报告书》,其结论为:腹腔镜下子宫双附件切除术+淋巴结清扫术后+腹腔引流术后患者,因腹腔内化脓性炎症破坏动静脉壁,导致大量失血,最终因失血性休克致循环、呼吸衰竭死亡。

依据上述事实,原告方认为:被告检查粗疏,误诊、漏诊、误治,护理错误,未正确告知家属疾病相关情况。被告医院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且过错与患者死亡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诉讼中,根据原告方的申请,海淀区人民法院委托北京中衡司法鉴定所进行司法鉴定,该机构的鉴定意见为:301医院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该过错与患者损害后果间有因果关系,属次要责任。

原告根据上述鉴定意见,请求被告承担50%的赔偿责任,最终海淀区人民法院认定,“301医院应按40%的比例承担责任,并按该比例赔偿合理的损失。”

最终,北京市海淀区判决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585318.96元。且鉴定费15000,由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承担。

要过年了,这个判决可以告慰患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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