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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作者:长济律师事务所 日期:2022-05-21 人气:988

草案说明 (chinalaw.gov.cn)

来源:交通运输部发布时间:2022-05-20 10:30阅读次数:6【文件下载】

关于《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

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必要性

2022 年 4 月,中国政府网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

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752 号),其中对《中

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作出了相应修改,明确将“国际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由许可调整为备案。此外,《国务院关于

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

号)取消了“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

表机构审批”的要求。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等有

关决策部署,加强制度衔接,进一步优化完善国际道路运输

管理制度,亟需对《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进行修订。

二、主要内容

(一)根据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由许可改备案的决策

部署,明确了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备案的条件、程序和要

求,以及未按规定备案的相关法律责任。

(二)对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驾驶人员,统一按照《道

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执行。此外,增加了国际道路运

输经营者加强对聘用人员有关国际道路运输法规、外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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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培训的要求。

(三)完善了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提交的材料,

精简证明事项、减轻企业负担,并明确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

内部核查等方式获取相关信息。

(四)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

目的决定》(国发〔2012〕52 号)取消“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

营者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审批”的要求,删除了“外

国道路运输企业在我国境内设立国际道路运输常驻代表机

构”的申请条件、程序等规定和相关法律责任等条款。

(五)根据国家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要求和修订后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将除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

机构之外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修改为“交通运输主管

部门”。

(六)删除了有关涉及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许可证件的工

本费收取等规定。

(七)优化完善了相关附件内容。增加了《国际道路运

输货物运输经营备案表》,对《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

明确按照国家标准 GB/T 24419 执行,对《国际道路旅客运

输行车路单》《国际道路货物运单》拟修订相关行业标准进

行规范,不再在部令中规定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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