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可根据需要开展常态化核酸检测(抓细抓实各项防疫工作)--新闻报道-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people.com.cn)
可见,国家卫健委医政医管局负责人就有这个权力。
但是这位负责人姓甚名谁,全文没有透露。难道这位负责人的姓名是国家秘密吗?非也。
国家卫健委医政医管局的负责人名单如下:
司局领导 (nhc.gov.cn) 医政医管局领导 发布时间: 2020-11-26
焦雅辉 监察专员(正司局长级)
郭燕红 监察专员(正司局长级)
邢若齐 副局长
李大川 副局长
那么,为何不引用负责人的姓名呢?
我们猜测,尽管行政机关实行行政长官负责制,但焦雅辉和郭燕红都未被明确为医政医管局的法定代表人,记者无奈只得语焉不详。
但是,坚持疫情动态清零绝不躺平的当下,负有重大抗疫责任的国家卫健委的医政医管据居然没有法定代表人,让人不敢细想不敢多想。
而且,正是这位神秘的“负责人”说:各地可根据需要开展常态化核酸检测(抓细抓实各项防疫工作)。他说的很温和,各地“可以”,既未说各地政府,又未说各地政府必须。但是根据“法律无授权,行政机关则无权力”的原理,既然各地都可以了,那各地政府也就有了“开展常态化核酸检测的权力”。
可能有人反驳:人家说的是各地,又没说各地政府。我的答复是:实事求是吧,读者都知道这里的各地是指“各地政府”,而翻译为“法治语言”,应该是:各地政府有权开展常态化核酸检测。
从逻辑上讲,文章写到这里,必须对“核酸检测”的定义和法律地位进行阐述,但是我无能为力,因为,查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并未规定“核酸检测”。
如果把核酸检测理解为“一种传染病学调查行为”,那么传染病防治法有关的法条为:
第七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传染病监测、预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工作。
第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的确又“检验、采集样本”的规定,但是这种检验、采集样本,必须是“有关传染病的”。那新冠病毒疫情是否为传染病呢?
新冠病毒,至少不属于甲级传染病,最多为乙类传染病,因为传染病防治法第三条规定:
第三条 本法规定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
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那么乙类传染病的预防,应该遵循什么法律条款呢?
传染病防治法有明确规定:
第四条 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
需要解除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的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
令人遗憾的是,我们没有经过国务院批准。
还有,“疫区宣布”也是各关键问题:谁有权宣布“疫区”?县级、省级人民政府直至国务院,都有权宣布疫区。但是,再一次令人遗憾,我们从来没有看到过疫区宣布的正式文件。这不能不说是法治防疫的缺憾。
更大的缺憾在于:传染病防治法竟然没有明确规定涉及人身权保护的“隔离、采样、检查”相关规则,导致传染病防治期间,公民人身权保护荡然无存,甚至让人产生“法治防疫”就是“放弃防疫”的错觉。
疫情之后,传染病防治法也应该大修了,尽管1989年诞生的该法因为非典2004年进行了第一次修订、2013年又进行了第二次修订,但不得不说,该法还是缺乏基本的人权观念,严重落后于法治时代的要求。
也难怪,该法仅仅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并非基本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来源: 中国人大网 浏览字号: 大 中 小2020年01月22日 14:55:53
(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_中国人大网 (npc.gov.cn)
为了纪念国家卫健委医政医管局负责人表示,本网站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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