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方)对患者贫血的治疗存在不足,未及时请血液科协助诊治,存在不足;血凝酶的应用剂量过大;后期的治疗中,并未见复查血管超声,关注血栓情况,存在不足。上述过错与王桂珍的损害后果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建议占轻微原因。同时考虑广安门医院未履行尸检提示的义务,对鉴定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医疗机构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并且考虑第二次住院病案中缺失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的实际情况。综合以上分析,法院认定广安门医院对王桂珍的损害后果按照30%比例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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