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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王律所丁国文律师辩护成功:寻衅滋事罪有罪判决被撤销

作者:丁王律所 日期:2020-08-02 人气:2328

寻衅滋事罪,也被戏称为“口袋罪”,经常被公权力用来欲加之罪。

尤其在公、私对接的前沿部位,如征地、拆迁、环境保护、信访等领域,寻衅滋事罪这一规定,经常被滥用。

对此,丁国文律师曾在本网站发文指出:基层法院寻衅滋事案件令人担忧,因为这个罪名与基层政府有很多牵连,不少案件,政府成了被告人“强拿硬要的”的对象。

政府,不能成为强拿硬要的对象,尤其政府财政拨款,属于要式支付,绝非谁想强拿硬要,就可以随心所欲,予取予求的。因此,被告人根本无法向政府强拿硬要财政款。这种对象不能犯的案件,却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检察院提起公诉,被人民法院审理甚至定罪,匪夷所思!

河南就有这么个案件。因为土地征用、房屋拆迁、麦秸垛被纵火、投诉村干部违纪违法、向党政部门反映问题等,2018年12月夫妻双方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家里几岁的小姑娘失去父母监护,令人唏嘘。

丁国文律师了解案情后,坚信被告人无罪。

北京丁王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指派丁国文律师当人王xx的辩护人。

丁国文律师在公安局侦查、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法院审判一二审各环节,都提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书》,内容如下:

第一、被告人王xx被超期羁押

从王xx因寻衅滋事被检察机关起诉至贵院,至今已一年有余。远远超过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审理期限规定。

第二、被告人 王xx 健康需要

 王xx 被刑事拘留前被检查出 四肢关节炎、腰椎滑脱等疾患 ,需要接受进一步的检查治疗。

第三、被告人王xx 的孩子需要照顾

被告人 王xx夫妇 ,育有一子,现年19岁,青海大学大一新生;一女,6岁。

王xx 是亲生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平常由 王xx、刘xx 夫妇负责日常精神沟通交流照顾,现孩子需要  王xx、刘xx 较好的安抚与照顾以健康成长。

 王xx、刘xx ,皆因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无法履行子女的监护义务。

第四、对被告人王xx变更为取保候审强制措施,更能促进王xx 对该案的思考:二人失去自由已有数月。如何处理各种矛盾?如何抚育孩子健康成长?这种思考,有利于建设和谐社会,有利于维护他人和国家利益。

第五、被告人王xx 变更为取保候审,不违反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申请人认为,对本案犯罪嫌疑人可以变更为取保候审。

1、被告人涉嫌的罪名是 寻衅滋事罪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被告人涉嫌的犯罪行为属于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管制、拘役的情况,可以采取取保候审。

2、被告人王xx 在公安机关抓捕的过程中没有拒绝、阻碍、抗拒、逃跑的行为,归案后能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工作,如实回答讯问人员的问题,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发生社会危险。

3、被告人王xx 所涉嫌的罪行非暴力性犯罪,没有特别严重的犯罪情节,且不存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八条所述的“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等不得取保候审的情形,可以采取取保候审。

4、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取保候审制度做了大幅度改革,其目的就在于最大限度的挽救涉嫌犯罪的人,降低审判前的关押率,使犯罪嫌疑人不受看守所其它犯罪嫌疑人的不良影响,从而更好地达到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目的。

第六、根据被告人王xx 所的陈述和案卷材料,我们认为,王xx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综上,被告人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申请人恳请贵院依法审查并批准本人的取保候审申请,申请人保证被告人能够严格遵守取保候审制度及法律的相关规定,做到随传随到,不妨碍刑事程序的顺利进行,为此,申请人愿意依法向公安机关交纳保证金、提供保证人或者其他力所能及的保证。恳请审查批准!

遗憾的是,公检法一审二审,无一敢作出取保候审的决定。直至今天。

由于丁国文律师的辩护,该案已经被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有罪判决,发回重审,裁定书如下:

二审中,丁国文律师向法庭提交的辩护词如下: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丁王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王xx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为其二审辩护人参加诉讼。通过查阅卷宗并会见被告人,辩护人了解了基本案情;通过一审庭审查明的案件事实,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本辩护人认为王xx不构成寻衅滋事罪。辩护意见如下:

一、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存在严重错误

1本案不应涉及上诉人2018年10月以前的行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2016年至2018年间“索要财物”,错误!

A. 原判决认定的312984元,发生于2018年10月。这笔钱,与上诉人2018年10月之前的行为无关。

B.本案案款为312984元。

C.该款支付发生在2018年10月。

D.原审判决认定2018年10月先后共支付500000元。

E.原审判决认定50万元中187016元为合法应补偿款。

F.也就是说,2018年10月付给刘桂华50万元以前,xx街道办事处一直欠上诉人一家至少187016元。

G.即使认定312984元案款没有根据,上诉人讨要补偿款的行为,如何确定不是讨要合法的187016元的欠款?讨要合法欠款,不可能构成犯罪,当然也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H.王xx即2018年10月之前的行为,不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

2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有上访行为,错误。本案与上访没有一毛钱的关系,只与“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有关。

A.本案只涉及上诉人是否“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是否“情节严重”。与上诉人是否上访无关,因为本案不涉及敲诈勒索罪。

B.原审判决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作出判决。该法条为: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C.本案公诉人、原审判决都不涉及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因此本案只涉及上诉人是否“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是否“情节严重”。

D.上诉人向各级领导发信息、发电子邮件并非上访行为,只是合法地反映自己的困难。

E. xx街道办事处作为政府机构,不可能产生恐惧,不可能被要挟。上诉人没有破坏社会秩序。

F. 政府工作人员感受到压力,具有主观性,不排除其个人追求的卑劣性。

二、  原审判决零证据作出,令人震惊!

1、    刑诉法五十一条规定,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

2、    书证收集合法性,原审法庭未予调查。这些书证不可以作为定罪量刑的根据。(刑事诉讼法五十六条)

3、    原审证人证言,被害人xxx、证人xxx、xxx、xxx证言不利于上诉人,但该四人的证言,系电脑复制粘贴而成,缺乏言词证据的个性,笔录过程违法。辩护人庭前申请被害人xxx、证人xxx、xxx、xxx出庭接受质证,被法庭拒绝,违反刑诉法第六十一条: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的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这些证人证言,不可以作为定罪量刑的根据。

4、    其他证人证言都证明对上诉人的行为不了解或不清楚。

综上,原审判决以零证据判决上诉人犯寻衅滋事罪,令人震惊!

 

三、  原审判决发生严重逻辑错误

1、    被害人身份不确定

xxx,作为xx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其与上诉人关于补偿款的沟通,是否职务行为?如果是,被害人应该是xx街道办事处,若果不是,那为何不是?xxx到底是受害人,还是证人?公诉机关认为xxx是被害人,原审判决却认定其为证人。逻辑错误。

2、    付款人身份错误

    付款人明明是居委会,原审判决却认定是xx街道办事处,而该认定没有任何证据支持。

3、    没有法定证据证明xx街道办事处征地拆迁的合

法性

    用居委会手写草图证明征地拆迁的合法性,不应被支持。

4、    未查明上诉人是否有犯寻衅滋事的故意

5、    混淆了合法维权与犯罪行为

6、    以刑事审判代替民事审判

涉案金额,系因政府征地拆迁点麦秸垛造成上诉人家庭财产损失而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解决的,是民事争议,双方也签署了协议,达成了何意。现政府方面违反诚信毁约,本应通过民事程序解决,原审判决却用刑事审判代替民事审判,严重侵犯上诉人的合法财产权,当然,该刑事判决也违反刑事法律。

7、    政府机构要式支付,使其不能成为强拿硬要的对象。

寻衅滋事罪的强拿硬要,虽然涉及公私财物,但是以强要财务达到破坏社会秩序的目的,而不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

鉴于此,政府的存款,不经层级批准,不经财务手续,根本不可能拿得出来,所以不可能被强拿硬要,更不可能以这种强拿硬要破坏社会秩序。

而且,如果政府的存款可以强拿硬要,那么,很多人就不会只要这31万多元,而是强拿硬要31万亿元。这哪里是破坏社会秩序啊?明明是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财产犯罪嘛!

四、  判决程序严重违法

1、    严重超越审限,原审几乎审理了一年才作出判决。

2、    未审查形式文书的合法性,辩护人当庭请法庭注意,法庭未加理会。如未附卷而提请批捕、建议起诉。

3、    违法询问上诉人。

4、    故意不审查关键证据:上诉人的手机录音等。庭前

辩护人申请调取该证据,法庭拒绝,并称卷内无手机。而判决却对此只字不提。

五、  公安部相关规定,明确排除 上诉人王xx的行为构成犯罪

《关于公安机关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知道意见》详细罗列了信访活动构成犯罪的各种情形,上诉人王进先的行为完全不符合该意见规定的犯罪情形。

综上,上诉人认为,原审判决没有查明事实,缺乏闭锁的证据链条锁定犯罪行为。恳请贵院判如所请。

请求贵院纠正原审判决对上诉人王xx的犯罪事实的不实认定,改为认定上诉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改判上诉人无罪,并撤销责令上诉人退赔人民币违法所得312984元返还xx县xx街道办事处的判决。

此致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辩护人:

年  月  日

附法律文书卷及证据错误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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