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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的颈椎病,被治成肩部以下瘫痪,聘请丁王律师,医患和解

作者:丁王律所 日期:2020-07-22 人气:3687

民事起诉状

原告:WCF女,汉族,1960XX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140211 196XXXXXXX 户籍地为XX省SS市XX区XX镇XX。电话:13910167286(丁国文律师)

被告:北京xxxxxxxx医院,登记号:0xxxxxxxxxxxxxxx住所为北京市xx区xxx里xx号。电话: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法人。负责人:xxx,职务:院长。

案由: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医院因医疗损害对原告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暂定115000元。(包括医疗费暂定10000元,护理费暂定20000元,营养费暂定1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暂定1000元,误工费暂定10000元,交通住宿费暂定1000元,残疾赔偿金暂定30000元,残疾人辅助器具费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暂定10000元,后续护理依赖费用暂定20000元,后续其他治疗费暂定10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暂定1000元);

2、判令被告因使用缺陷医疗产品向原告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暂定人民币115000元,具体项目和数额同诉讼请求1.

2、本案诉讼费用、鉴定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wcf,1960xx日出生,就医前常年在城镇生活。

2020042317:10,原告因颈部不适等,经被告医托wzw恶意介绍到被告处入院骨关节科住院治疗。该院向该医托托wzw支付介绍费一万元。

入院时,原告四肢无明显畸形,双膝关节无明显压痛,关节活动正常。

cjl医生2020423日初步诊断:中医诊断:骨痹病 气滞血瘀证,西医诊断:1、颈椎病(脊髓型) 2、颈椎病(神经根型) 3、颈椎管狭窄症 4、后纵韧带骨化(颈3-7 5、高血压病( 中危) 62型糖尿病。

dxm医生2020424日确定诊断:中医诊断:骨痹病 气滞血瘀证,西医诊断:1、颈椎病(脊髓型) 2、颈椎病(神经根型) 3、颈椎管狭窄症 4、后纵韧带骨化(颈3-7 5、高血压病( 中危) 62型糖尿病。

2020425日,被告为原告行“颈前路切开减压术+椎间盘切除术+椎间植骨融合术+髂骨取骨术(C5-6)”,手术者为dzy,第一助手dxm,第二助手cjl,器械护士cjh。术后诊断:1、颈椎病(脊髓型) 2、颈椎病(神经根型) 3、颈椎管狭窄症 4、后纵韧带骨化(颈3-7 5、高血压病( 中危) 62型糖尿病。手术时间从0855分至1230分,共计0335小时。

2020425162907病程记录记载:原告(患者)术后诉四肢麻木,不能活动,查患者双上肢可轻度屈曲,不能伸直,双下肢无肌力。丁占云副主任医师查看病人后指示:患者病情较重,现术后3小时,考虑脊髓水肿导致,但不排除脊髓损伤。

2020426120823查房记录记载:查患者双上肢可轻度屈曲,甚至不能,双上臂自肩部以下深浅感觉暂无,双下肢肌力0级。

2020427081750查房记录记载:患者术后出现颈髓内出现条状异常信号,现患者四肢不全瘫痪,因我院为二级医院,医疗条件有限,综合考虑,建议患者转上级医院进一步治疗。于今日转至tt医院。

2020427日,原告从被告出院到外院治疗至今。

原告认为,被告医院及医生明知自己不具备相应医疗资质而对原告进行诊疗。被告与案外人合谋欺骗原告到被告出治疗。被告术前准备匆忙,未做相关检查,手术错误,术后对患者疏于观察,严重不负责任。被告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这些过错导致原告瘫痪在床,生活无法自理。医方的医疗行为过错,与原告目前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依据《侵权责任法》相关条款,原告主张被告医院应当承担原告主张的全部民事赔偿责任。

恳请人民法院判如所请。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签名并按手印):                                                        

                                                         

起诉前,北京丁王律师事务所丁国文律师(手机号:13910167286,微信号:dgw139101672876)与患者家属一同前往医院,顺利复印并封存了病历。

封存病历档案袋照片如下

 

病历复印并封存完成后,根据病历和家属陈述的事实,家属决定根据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的规定,向行政机关投诉。投诉书如下:

投诉书

北京市朝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我是wcf,女,汉族,1960xx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140211 1960xxxxxxx,户籍地为xx省xx市xx区xx镇xxx号。送达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直门外大街26号楼101066 ,电话:139 xxxxxx139 1016 7286

2020042317:10,我因颈部不适等,经wzw恶意介绍到被投诉人北京xxxx医院处入骨关节科住院治疗。该院wzw支付介绍一万元。

入院时,我四肢无畸形,双膝关节无明显压痛,关节活动正常。

cjl医生2020423日初步诊断:中医诊断:骨痹病 气滞血瘀证,西医诊断:1、颈椎病(脊髓型) 2、颈椎病(神经根型) 3、颈椎管狭窄症 4、后纵韧带骨化(颈3-7 5、高血压病( 中危) 62型糖尿病。

dxm医生2020424日确定诊断:中医诊断:骨痹病 气滞血瘀证,西医诊断:1、颈椎病(脊髓型) 2、颈椎病(神经根型) 3、颈椎管狭窄症 4、后纵韧带骨化(颈3-7 5、高血压病( 中危) 62型糖尿病。

2020425日,被投诉人为我行“颈前路切开减压术+椎间盘切除术+椎间植骨融合术+髂骨取骨术(C5-6)”,手术者为dzy,第一助手dxm,第二助手cjl,器械护士cjh。术后诊断:1、颈椎病(脊髓型) 2、颈椎病(神经根型) 3、颈椎管狭窄症 4、后纵韧带骨化(颈3-7 5、高血压病( 中危) 62型糖尿病。手术时间从0855分至1230分,共计0335小时。

2020425162907病程记录记载:原告(患者)术后诉四肢麻木,不能活动,查患者双上肢可轻度屈曲,不能伸直,双下肢无肌力。dzy副主任医师查看病人后指示:患者病情较重,现术后3小时,考虑脊髓水肿导致,但不排除脊髓损伤。

2020426120823查房记录记载:查患者双上肢可轻度屈曲,甚至不能,双上臂自肩部以下深浅感觉暂无,双下肢肌力0级。

2020427081750查房记录记载:患者术后出现颈髓内出现条状异常信号,现患者四肢不全瘫痪,因我院为二级医院,医疗条件有限,综合考虑,建议患者转上级医院进一步治疗。于今日转至tt医院。

我入住hkz医院康复治疗至今,瘫痪未见好转。

现我向贵委投诉北京xxxx医院如下问题:

1、北京xxxx医院违法雇佣医托,欺诈患者前往就医。

2、北京xxxxx医院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

3、北京xxxx医院不具有开展其所施行手术(椎间盘切除术+椎间植骨融合术+髂骨取骨术)的资质。

4、北京xxxx医院负责医生及护士不具有开展其所施行手术(椎间盘切除术+椎间植骨融合术+髂骨取骨术)的资质。

5、北京xxxx医院手术错误,对患者疏于观察,严重不负责任,贻误治疗时机,导致患者瘫痪。

6、北京xxxx医院对患者造成的损害构成医疗事故。

7、北京xxxx医院未按规定制度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家属多次向其医护人员索要上述制度,都被拒绝。

8、北京xxxx医院未按规定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尤其不告知医疗风险和替代方案,致使患者本有可能到上级医院治疗而丧失该宝贵机会。

9、北京xxxx医院开展具有较高医疗风险的诊疗活动,未提前预备应对方案防范突发风险。

10、北京xxxx医院使用植入性医疗器械,却不在病历中粘贴相关医疗产品的合格证、注册证等信息,致使该医疗产品无法追溯来源。

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等的规定,

投诉人认为,北京xxxx医院未按规定填写病历,在医院及其医生不具备相应医疗技术资质的情况下,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未按规定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在其开展具有较高医疗风险的诊疗活动时,未提前预备应对方案防范突发风险等。这些错误行为,侵害了患者的合法权益,违反了相关医疗规定,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六条等规定,恳请贵委明察,及时全面地调查处理,以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

投诉人(名并按手印)

                                            



后,行政机关督促医方积极和解。

最终医患双方和解。

附:本案涉及技术管理规范等文件规定 

同种异体运动系统结构性组织移植技术管理规范2017

限制类医疗技术目录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重点医疗技术

临床应用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试行)

 

各区卫生计生委、各三级医院: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取消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5〕71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我委决定取消第二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审批。现就重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有关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取消北京市第二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审批。
  二、对《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首批第二类医疗技术管理规范(试行)>并开展相关审核登记工作的通知》(京卫医字〔2012〕194号)中在列的16项第二类医疗技术,作为重点医疗技术管理。《北京市重点医疗技术(2016版)》见附件。
  三、对于开展《北京市重点医疗技术(2016版)》中在列医疗技术,且经过市卫生计生委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审批的医疗机构,由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该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注明。 
  拟新开展《北京市重点医疗技术(2016版)》中在列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和我委此前下发的相关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经自我对照评估符合所规定条件的,由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该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注明。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
进一步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监管工作的通知

http://www.henan.gov.cn/2019/06-10/797686.html

 

    四、取消第二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审批后,医疗机构对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和管理承担主体责任。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医政发〔2009〕18号)、《通知》要求,强化主体责任意识,建立完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制度,按照手术分级管理要求对医师进行手术授权并动态管理,建立健全医疗技术评估与档案管理制度。
    五、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加强辖区内医疗机构开展《通知》中《限制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2015版)》和《北京市重点医疗技术(2016版)》在列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监管。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建立上述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备案和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六、医疗机构未按本通知要求进行备案或开展《通知》中禁止临床应用医疗技术的,按照《通知》规定给予处罚。 
  七、人体器官移植医疗技术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原为法定设立行政许可的医疗技术,依照有关规定执行。开展医疗新技术临床研究,按照临床研究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2009年12月10日发布的《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公布<北京市首批第二类医疗技术目录>的通知》(京卫医字〔2009〕261号)同时废止;2012年8月22日发布的《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首批第二类医疗技术管理规范(试行)>并开展相关审核登记工作的通知》(京卫医字〔2012〕194号)与本文不一致的内容以本通知为准。 

    联系人:王同国;联系电话:83970606;

    邮  箱:bjwsjyzc@126.com

 

    附件:北京市重点医疗技术(2016版)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9月19日

 

 

 

 

 

 

 

 

 

 

 

 

 

 

附件

北京市重点医疗技术(2016版)

 

1.颅底肿瘤(颅内外沟通肿瘤)切除术

2颅内重要功能区及大型血管畸形切除术

3大气道肿瘤切除及重建术

4.气管/血管成型肺叶切除术

5.肾血管重建技术

6. 人工关节置换技术

7.经腹腔镜:子宫内膜癌分期手术、卵巢癌分期手术、子宫颈癌广泛切除术

8准分子激光屈光性角膜手术

9.人工耳蜗植入技术

10.口腔正颌类手术

11.神经系统介入诊疗技术

12.先天性心脏病介入诊疗技术

13.心脏导管消融技术

14.起搏器介入诊疗技术

15.冠心病介入诊疗技术

16.头、面、颈部(巨大)神经纤维瘤、切除及成形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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