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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噪声污染防治法的十三个问题

作者:长济律师事务所 日期:2022-05-27 人气:1352

1、噪声污染防治法将于什么时间实施?答:2022年6月5日起实施

2、噪声污染防治法与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是什么关系?答:新法和旧法的关系,噪声污染防治法实施后,《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同时废止。

3、噪声污染防治法所称噪声包括哪几类?

    答:噪声包括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产生的四类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4、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的噪声污染是什么?

    答:本法所称噪声污染,是指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或者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产生噪声,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5、从事本职生产经营工作受到噪声危害的防治,是否适用噪声污染防治法?

    答:不适应,这类防治适用劳动保护等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

6、噪声污染防治坚持的原则是什么?

    答:应当坚持统筹规划、源头防控、分类管理、社会共治、损害担责的原则。

7、哪个部门负责对全国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他部门有无关系?

    答:

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交通运输、铁路监督管理、民用航空、海事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8、公民是否有权获得声环境信息?

    答: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同时依法享有获取声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噪声污染防治的权利。

9、声环境质量标准制定主体,与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的划定的主体,是否相同?

    答:不相同。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土空间规划以及用地现状,划定本行政区域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将以用于居住、科学研究、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机关团体办公、社会福利等的建筑物为主的区域,划定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加强噪声污染防治。

10、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域范围和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范围是否必须向社会公布?

    答:必须

1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否制定对尚未制定噪声排放标准?如果可以,因该严于还是宽于国家标准?

    答:可以。

     制定地方噪声排放标准,可以严于国家噪声排放标准的地方噪声排放标准。地方噪声排放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12、什么是噪声限值?噪声限值是否不可变更?进口产品是否可以突破噪声限值?

    答: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路监督管理、民用航空、海事等部门,对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工业设备、施工机械、机动车、铁路机车车辆、城市轨道交通车辆、民用航空器、机动船舶、电气电子产品、建筑附属设备等产品,根据声环境保护的要求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在其技术规范或者产品质量标准中规定噪声限值。

前款规定的产品使用时产生噪声的限值,应当在有关技术文件中注明。禁止生产、进口或者销售不符合噪声限值的产品。

    可以变更:声环境质量标准、噪声排放标准和其他噪声污染防治相关标准应当定期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适时修订  

13、政府再噪声污染防治中是否有义务?

    答: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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