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又是一个奇葩案件,当然也可以称为疑难案件,因为这个案件经历过至少3次鉴定,至少三次发回重审,一审判决书至少有4份,终审判决1份,再审申请后高院裁定1份。
患者2010年1月因腹痛到被告江西省妇幼保健院治疗,被告医院诊断为子宫内膜病变,建议住院治疗。入院后各项检查结果都正常,只有子宫内腔镜诊断结果是“子宫内膜病变”、“腺肉瘤的可能性大”。
原告认为,子宫肌瘤是妇女常见病,多发病,子宫内膜瘤,不管良性还是恶性,只要没有扩散,整体切除子宫后的治愈率为98%。
原告认为,本案医生没有将子宫整体切除,故意残留了子宫颈的颈口部分组织,而病历中手术名称却是“腹式全宫切除+双附件切除+盆腔转移灶切除+右侧盆腔淋巴结活检+黏连松解术。”以致于患者子宫内膜腺肉瘤侵犯邻近组织及器官,最终致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原告认为医方应该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但其诉讼请求,总是被一次次驳回。
现原告方委托我所向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申请,我们也确实发现该案确实存在抗诉的理由,故接受委托,代理其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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