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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1034号建议的答复

作者:丁王律所 日期:2019-11-27 人气:4700

http://www.moj.gov.cn/government_public/content/2019-11/25/142_3236360.html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鉴定实际,为保证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一直以来,我部对涉及医疗损害鉴定事项的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进行了严格监管。一是严格准入管理。目前,全国经司法行政机关登记管理的2000多家法医类司法鉴定机构中,能够开展医疗损害鉴定事项的机构仅有390余家,占比不到20%,能够进行医疗损害鉴定事项的鉴定人3000多名,近80%均为一线临床医生,确保让真正有能力、懂业务的鉴定人从事医疗损害鉴定事项。二是严格鉴定程序。开展医疗损害鉴定事项,除了要严格遵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定的委托、受理、鉴定时限等要求外,各地还出台专门规定,要求鉴定机构必须邀请相关专业的临床专家参与鉴定工作,必须召开由临床专家主持的、当事人双方共同参加的鉴定听证会,充分听取双方意见。三是严控鉴定质量。坚持以质量为核心的管理理念,要求在业务范围内开展医疗损害鉴定事项必备检测实验室的法医毒物、法医物证等鉴定机构,必需依法通过资质认定或者实验室认可,每年都联合国家认可委开展能力验证活动,加强内部质量管控,确保每份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准确性、可靠性。四是统一鉴定标准。目前,我部共制定了3项法医类国家标准,55项法医类司法鉴定技术规范,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共同制定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等技术法规,统一的司法鉴定标准体系基本建立。五是督促、指导各地出台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目前,全国31个省(市、区)已全部制定了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并要求鉴定机构以各种形式向社会公布收费标准。六是完善管理制度。根据《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针对诉讼前医疗损害鉴定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我部与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等有关部门进行了多次研究,召开多部门协调研讨会,赴江苏等省开展联合调研,研究制定《医疗损害鉴定管理办法》。

为确保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依法得到公正审理,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印发《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医疗损害鉴定鉴定人的资质、鉴定内容、鉴定程序等进行了规范。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也在不断加强医学会开展诉讼前医疗损害鉴定的管理工作,指导医学会不断建设覆盖全国的鉴定体系,成立专家库,加强制度建设,完善鉴定程序,提升鉴定质量,有效化解医患矛盾。

同时,在司法实践中,医疗损害鉴定还存在您在建议中提出的鉴定周期长、退案率较高、判案过分依赖鉴定结论等问题。您提出的相关意见建议,为我们进一步加强涉及医疗损害鉴定事项的司法鉴定机构管理提供了很好的参考作用。下一步,我们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进一步完善医疗损害鉴定事项的委托、鉴定程序,健全监管机制,与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共同加强诉讼前医疗损害鉴定专家库管理,推进《医疗损害鉴定管理办法》及相关医疗损害鉴定标准的制订工作,为人民调解、医疗纠纷诉讼等提供更加科学、准确、中立、公正的鉴定意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件医疗纠纷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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