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甲方、乙方签署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将自有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房屋性质为办公用房,乙方租赁房屋用于剧场演出。合同约定甲方提供房产所有权证义务,乙方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义务。
合同履行中,乙方对房屋进行装修改造,导致重新进行消防申报,需要甲方提供相关房屋平面图、原消防申报资料。甲方根据要求提供,乙方申报消防验收通过,但中间申报到通过经过一段时间,后乙方据此,拖欠甲方两年房屋,要求减免相应房租。甲方不同意,诉至法院,要求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两年房租。
【分析】
本案中,《租赁合同》并未约定甲方需要提供相关消防文件等义务,是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之外的义务,暨附随义务,在该合同履行中,合同的附随义务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合同承租方当事人利益的实现,是整个合同义务群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是整个合同得以顺利、公平履行的重要保障。
合同的附随义务并非合同约定的义务。如史尚宽先生将附随义务定义为:“附随义务是依诚实信用原则,债务人于契约及法律所定内容以外尚负有的义务”。
合同附随义务是一项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发展起来的制度。我国《合同法》第60条列举了三种典型的附随义务形态,即通知、协助、保密义务。但是在理论探讨以及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履行具体的合同时,还常存在负有履行保护义务、照顾义务、保管义务、检查义务以及不作为义务等情形的附随义务。例如商户对于载客电梯、座椅等设施要保证顾客的安全使用义务,承运人运输过程中对患有急病、分娩、遇险旅客救助义务等等。
随着社会经济生活在不断变化和进步,新的合同形态层出不穷,合同存在的客观环境也可能不断发生新的复杂的变化。合同附随义务并不是一种静态的事物,为了保证合同的正常履行,实现合同的目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活动时必须诚实守信,以善意方式履行义务,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降低交易的成本,维护交易的顺利进行。如果当事人违反诚实信用的原则,规避法律或者合同的附随义务,其必然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本案中,甲方有提供相关消防文件的附随义务,且甲方已提供,至于办理验收过程是行政机关的相关行为,甲方不能控制,乙方不能因甲方负有相关附随义务,据此不支付两年租金,附随义务的相对人不具有同时抗辩权,附随义务不同于从义务,更异于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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