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22日剖工产,季某某出生,出生第二天起,季某某皮肤黄染,3月24日被告会诊后拟“新生儿高胆红素血症”收住医院。
季某某被娩出后呈重度窒息,被收入被告医院儿科抢救,经人工呼吸机维持呼吸。依据被告医院住院病历首页记载,新生发生死亡的损害后果;后被告向原告出具2082XXXX号死亡医学证明。
依据上述事实,原告认为:被告医院诊疗过程存在过错,且该过错导致患儿病情恶化未能及时发现、及早处理,失去了最佳治疗时机,因此被告医院医疗过错与患儿死亡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我所代理患方诉至法院,法院规定的举证期间内,被告医院竟然不提交病历。
患方坚持,被告放弃举证权利,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目前该案仍在法院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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