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诉讼中,医患双方必将发生极为强烈的医学、法学和法医学(鉴定)三个学科的专业对抗;在医方确有过错的情况下,医患双方谁拥有这三种学科结合部的知识并具有充分的实务经验,谁就会赢得诉讼(当然,排除案外因素),不具有这种知识的一方必败。现实中有大量的患方案件败诉或是长期处于诉讼僵持状态,然而这类案件中医方确有过错者,占有相当的比例。败诉或是长期的诉讼僵持,给患者方当事人带来极大的压力,甚至不堪忍受。本文内容可能会给这类案件的当事人在思维方式上或是处理医疗纠纷的行为方式上带一些新内容、新方法。 笔者今天代理患方出席一个脑动脉瘤栓塞术后昏迷死亡医疗纠纷案件的鉴定听证会,听证会结束后,医方一改之前的强势状态,表示愿意调解,希望患方拿出调解方案。诉讼进程发生这样戏剧性的急转弯,让笔者深有感触。虽然本案尚未有结果,但鉴定听证会中鉴定专家对于患方陈述意见的重视、认可以及向医方的询问;医方不顾病历记载的事实进行的逃避责任性质的陈述意见及对鉴定人提问的回答;笔者依据医方回答内容的当场进行的具有反驳性质的再陈述,都具有强烈的医学、法学、法医学专业对抗性。 笔者以本案为例,全面分析诉讼僵持案件的成因、处理方法及患方策略,以及对于那些处于败诉状态或是长期诉讼僵持状态的患方当事人有所帮助。
一、本案案情以及诉讼进程分析 患者,男,58岁。因发现左椎动脉动脉瘤1月,就诊于某全国著名医院,医方拟行脑动脉瘤支架辅助弹簧圈进行动脉瘤栓塞手术。术中患者发生双侧瞳孔散大等症状、术后患者处于深度昏迷状态,术后22天死亡。术后医方给出的手术失败的原因是栓塞过程中脑动脉瘤破裂出血。 进入诉讼程序后,患方经证据交换,获取了手术后脑血管造影的图像资料,相关资料表明,患者术后并未发生病历中记载的小脑出血,更未见到病历中记载患者存在蛛网膜下腔出血,相反,从相关资料中患方代理人发现医方在对动脉瘤进行过度填塞以后,导致原有10*6毫米大小的动脉瘤在经22个弹簧圈填塞后,其体积增大到30*15毫米大小,且严重压迫载瘤动脉(左椎动脉),同时,患方代理人还发现,具有相当数量的弹簧圈进入左椎动脉内,导致椎动脉管腔严重狭窄。详细情况见下图: 777.jpg 同时,更为重要的是,患方代理人发现术前检查显示,本案患者右椎动脉先天性发育不良,左椎动脉为优势动脉,医方在手术中操作不当导致左侧优势动脉梗阻后,患者全脑供血不足陷于深度昏迷最终死亡。 本案患方准确地作出上述分析,是案件进程发生重大逆转的根本性原因。因此,医疗纠纷案件中准确地分析、主张医方医疗过错,是赢得诉讼最重要的前提。
二、诉讼僵持之患方策略 医疗损害诉讼案件极易发生诉讼僵持,发生僵持后对于医方没有什么压力,而对于患方造成的时间成本、经济成本和精神压力巨大,导致患方对医方的对立情绪日积月累到足以发生对医生进行人身伤害的地步。 北京书画家王宝铭因为对病历真实性、完整性发生争议,导致其诉讼僵持3年,身患喉癌的患者实在无法承受诉讼僵持的压力,在激愤中向医生举起了菜刀,之后获刑17年。 因为诉讼僵持,我们的社会、我们的医生、我们的患方当事人,都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本文拟从诉讼僵持的发生原因、解决方法入手,讨论处于诉讼僵持状态案件的患方处理策略。 (一)诉讼僵持的原因分析 1、医方原因 医疗损害发生后,患者或是患者亲属心理上一般分为三个时期,即应激期、对峙期、分化期。应激期一般是指患者受损害半年时间左右,此时患方处于最激动、最不理性,最容易发生攻击性行为。医方一般不在此时与患方商谈调解,以免谈判时医方为维护已方的利益时使用的一些语言进一步激化矛盾。 对峙期的特点是患方已经熟悉了损害后果的现状,但主张医方赔偿的意志仍然非常坚定,不达目的不罢休。 分化期是指患方在漫长的维护权利的过程中,迫于各种困难,特别是迫于生活上的压力、诉讼中的困难等,会出现维权意志上的分化,有的出现了意志消沉,纠纷强度可能越来越低,事件可能不了了之。大多数人出现了无耐而又没有办法解决。然而,也有一小部分人则因为长期的精神压力,出现了维权意志的过度增强,甚至偏执、不顾工作生活现实。更有极小部分人出现病态意志,例如北京书画家王宝洺。 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处理中,医方为了追求患方处于较为理性状态下处理纠纷,往往需要时间,因此不论在医疗纠纷的调解或是诉讼中,医方总是会动用一切可能的方法使纠纷的处理后延,这样就导致一些医疗纠纷案例的调解或诉讼不知不觉中进入了僵持状态。 (二)患方原因 1、对于病历不真实、不完整因素的诉讼价值认识错误导致诉讼僵持。 有很多患方当事人及患方代理人对于医方病历中存在伪造、篡改行为的诉讼价值寄于厚望,希望通过打病历官司赢得诉讼。患方总是认为只要找到医方伪造病历的证据,对病历全部不认可,就可以赢得诉讼,要求人民法院判决医方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但由于以下问题无法处理,所以现在绝大多数对于病历真实性、完整性争议,不能在审判中得到有效的认定和处理,导致法官无法认定,最终导致案件进程缓慢,陷入僵持: A、病历真实性和完整性判断主体缺乏、或判断主体不具有判断能力。 B、真实性和完整性的判决断标准缺失,无法判断; C、病历中自相矛盾的内容可能会有“合理”解释, D、任何鉴定机构都没有权限对病历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鉴定 由于上述种种原因,凡打病历官司,诉讼大多数陷入僵持状态而难以处理。 2、患方难以准确主张有因果关系的过错,导致案件诉讼僵持。 一个病人住院的过程,是由许多个大大小小的医疗行为构成的,医疗过程难免出错,但并不是有错就一定赔偿。 然而,在一般人看来,有错就必须赔偿,所以就拼命找医方过错,也不管相关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似乎是过错找的越多赔偿的可能性就越大,患方往往会把鉴定陈述材料或庭审发言材料写的内容特多、特复杂。 真正有水平、敢下判决或是敢下鉴定结论的法官或是鉴定人,大多数是对患方争议的实体性问题特别关注。如果患方对医方医疗过错主张的准确,鉴定人是很爱听的。 由于患方不能准确主张过错、带有强烈情绪色彩地去陈述问题,往往会遭到法官或是鉴定人的制止。这样患方就会认为法官或是鉴定人的立场有问题,因此,患方对于法官或是鉴定人的新的对立面又产生了。这导致患方非常痛苦。 (三)鉴定方因素 很多患方当事人以及患方代理人都想当然地认为,申请了鉴定,交了费用,鉴定人一定会帮助去找出医方过错的。 这种认识是有法律基础的,从理论上讲是正确的。但正确的事往往却不是普遍存在的。在医疗损害鉴定领域中存在的许多问题,本文不做过多分析,但这里只想提醒广大患方当事人,不可以把希望都寄托在鉴定人身上。正是因为这些问题鉴定,导致大量医疗纠纷案件患方不服、案件进行一次又一次的鉴定,最终案件进入僵持状况。 (对该问题感兴趣的人士参考本文作者的理论研究文章:《关于建设专门性医疗损害鉴定体系的理论研究》 (四)法官因素1、 有部分法官无视民事审判的基本程序,鉴定前不开庭,不交换证据导致患方无法获取完整病历,鉴定材料未经质证即进行鉴定。当鉴定结果不利于患方时,患方或患方代理人如果稍微懂行,会从法院审理证据瑕疵找理由,以鉴定材料未经质证,患者未得到医方提交的证据为由,拒绝接受鉴定结果。 这种原因,导致大量的医疗损害诉讼案件陷入僵持状态。 2、避免或解决医疗损害诉讼僵持状态的患方策略 在避免或解决诉讼陷入僵持状态的时,患方无法解决由医院方造成案件僵持的因素。但对于发生在已方身上的因素、鉴定因素及法官因素,患方是有一些方法可以作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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