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XX诉被告上海普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案号:(2015) 普行初字第XXX号。
事由:在原告下颌阻生第三磨牙(38 牙)拔除手术中,医方上海XX口腔门诊部及其医务人员张晓宇和聂芳芳,违反卫生法规的行为造成了原告下颌 骨断裂和下牙槽神经损伤,依法应当予以处罚,且涉嫌构成非法行医罪, 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符合《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十五条所规定的立案条件。
被告对医方违法行为予以庇护纵容,拒绝履行“对医方违法行为或危 害后果展开调查并作出立案处理”法定职责。
2013 年 5 月 7 日,在原告下颌阻生第三磨牙(38 牙)拔牙手术中,zxy手持骨凿确定下颌骨敲凿点,指使护士nff左手托扶原告下颌角, 右手使用骨锤敲击骨凿去骨,直接造成原告下颌骨断裂和下牙槽神经损伤, 导致左下颌感知功能和咀嚼功能障碍。
医方“去骨手术行为”违反相关卫生法规规定。
2013 年 7 月 1 日,原告拔牙手术后复诊时,zxy为原告拍 摄了X 线放射诊断牙片,在 X 线牙片可以清晰地看出下颌骨断裂裂缝的情形下,zxy没有对下颌骨断裂作出诊断,延误了原告治疗骨折的时机,加重了骨折伤情,医方“X 线诊断行为”违反相关卫生法规规定。
自 2014 年 3 月 31 日起,原告多次举报,多次向被告申请立案查处。 被告于 2014 年 4 月 16 日对医方“手术前没有告知手术措施、手术风险” 违法事实作出认定,被告于2014 年 7 月 9 日对医方护士nff从事“左手 托患者下颌角、右手使用骨锤敲击骨凿去骨”口腔手术治疗活动违法事实作出认定,但被告至今没有对医方“去骨违法行为”作出立案处理,也没 有对医方“X 线诊断违法行为”作出立案处理,故而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请求: 判决被告就上海XX口腔门诊部、zxy、nff违法行为造成原告 人身损害作出立案处理。
现原告告知我们其起诉获得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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